【动画】当打工侠遇上黑客,这几招让办公电脑远离“网络黑手”******
【2022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系列科普】
最近几年里,各类网络安全的事件频发,时常引起社会不小的关注。比如,此前某互联网大厂遭遇电子邮件诈骗,部分员工几乎落入骗子的圈套之中。
那么,个人和企业该如何做好办公系统和办公电脑的日常防护?
首先就是在长时间离开电脑一定要锁定屏幕。如果不锁定,则有可能被旁边经过的人或者别有用心的人看到,甚至会从你的电脑里拷贝数据;
其次是要支持正版软件,不要贪小便宜。很多安全性不高的软件下载站点中的软件很有可能被捆绑了病毒,用户为了追求免费下载安装,可能会导致办公设备中病毒;
最后是不要主动外接移动设备。我们日常接触的U盘、硬盘可能会有病毒,打开U盘等使用数据前,一定要进行查杀。
当然,这只是个人层面的防护,也是每个人都应该掌握的网络安全知识。但对于庞大的企业来说,更多的员工、更多的设备,同样意味着更大的网络风险。因此,企业的办公系统和办公电脑更是企业发展中需要格外关注的。
目前,360等国内网络安全厂商推出了各类企业安全解决方案,来守护企业的云、管、边、端的全方位数字安全。
比如,过去我们的电脑经常能遭受到广告的弹窗,而且关又关不掉,甚至还有广告“快速分裂”的情况出现,给日常办公造成极大的困扰。现在可以借助防护技术,通过云端决策,多挡拦截广告弹窗,让办公环境更加“清爽”。此外,在防勒索、分时分组管理、病毒查杀、屏幕水印等方面,不少网络安全团队也在持续努力,为国内企业网络安全贡献力量。
总的来看,做好办公系统和办公电脑的日常安全保护,不仅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幸福度,更能让企业的数据更加安全、效率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
监制:张宁 李政葳 策划:孔繁鑫 制作:李飞
光明网、360企业安全云 联合出品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