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走基层)“外籍女婿”张振汉的新年愿望:将“移动的家”驶向全球******
中新网济宁2月2日电 题:“外籍女婿”张振汉的新年愿望:将“移动的家”驶向全球
作者 吕妍
“在马来西亚我们也会过华人新年,习俗与中国南方比较相似。”马来西亚华人张振汉(Chong Chern Han)已连续8年留在山东济宁过年,除了包饺子、发红包等,身为“外籍女婿”的张振汉也将马来西亚华人庆祝新年特有的菜式“捞鱼生”带到了济宁的餐桌上,用以祈求来年好运发财。
2008年,张振汉被其所在的美国公司外派到深圳出任产品技术和质量监理,第一次来到中国的他看到了中国的发展潜力,便决定留在这里创业。2014年,他来到妻子的老家济宁定居,并与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养训一起成立了山东奥斯登房车有限公司,就此架起了中国与国际房车合作的桥梁。
“房车也被称为‘移动的家’,能帮许多人实现环游世界的梦想,现在我成为了一名‘筑梦者’。”张振汉表示,中国作为全球私家车最多的国家,房车的保有量约20万辆,而美国则在1400万辆以上。近几年,露营经济快速发展,中国房车拥有量也呈现增长态势,作为新兴的消费市场在中国有着非常大的潜力。“宏观来看,中国房车市场预计3年到5年会迎来一个快速增长期,我期待中国的房车产业能冲进全球前几位。”
图为山东奥斯登房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房车。 受访者供图“中国具备很多生产房车的优势,例如钢材、木材等资源丰富,中国的技术人员学习能力也很强,现在我们的团队已经完全本土化了。”张振汉说,创业之初推出的产品不符合当地人的生活需求,此后,公司每年都会派技术人员到海外去学习、考察。“我们对产品的改良贯穿在每一天,现在我们的产品也越来越符合国际市场的需求。”
近年来,张振汉带领团队先后研发30多款房车产品,拥有发明专利8项,外观、实用新型等专利69项,年产房车500多辆,在中国房车领域发展中起到了推动作用,尤其在智能一体化越野房车和智能野营房车的产品研发上填补中国国内空白。
“山东对外商和外资企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我也会推荐朋友来这里投资兴业。”张振汉说,从最初办个证件跑几个部门到现在办事效率大幅提升,政府提供“店小二”式的服务,业务办理实现数字化,每年都能收到新政策,城市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张振汉表示,公司目前正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将探索制造“远征式房车”,以更高端的技术打通全球房车市场。未来,公司将持续深耕国际市场,探路中国市场,引进先进生产设备,提高效率增加产能,让房车越开越远,开向全球。“新的一年,我希望中国发展的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和平、和谐,我也将继续做好房车事业,和中国企业家携手合作共赢,让中国房车驶向世界。”(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